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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各方理解,對于由權利持有人或經其同意投放到另一成員市場上的進口貨物或過境貨物,無義務適用此類程序。
14就本協議而言:
?。╝)“冒牌貨物”指包括包裝在內的任何如下貨物:未經許可而載有的商標與此類貨物已有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其基本特征不能與此種商標相區分,并因此在進口國法律項下侵犯了所涉商標所有權人的權利。
?。╞)“盜版貨物”指任何如下貨物:未經權利持有人同意或未經在生產國獲得權利持有人充分授權的人同意而制造的復制品,及直接或間接由一物品制成的貨物,如此種復制在進口國法律項下構成對版權或相關權利的侵犯。
第二部分完。
其他請參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1)(共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