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調整支出結構前應該劃清中央和地方、政府和市場的責任。“現在政府的財政支出大幅增長,達到7萬多億。我們的債務也在大幅度增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政府能否保障這樣的支出水平?到底能達到何種程度,這要劃一個很大的問號。”夏光說。
其次,要建立一個基本的財政支出的制度。夏光表示,多年來,我國的財政支出大幅度增長,民生支出也大幅度增長。但總體來講,很多最基本的支出制度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今天出一個政策、明天出一個方案,隨意性太強,這樣給我國支出的穩定增長和長效機制的建立造成很大困難。在中國目前這樣一個經濟發展階段和財政收入規模的情況下,應該形成一個最基本的財政支出制度作為先決條件。
第三,建立財政支出的績效評價制度。夏光認為,現在政府正在積極探索這樣一種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最重要的是要提供一個財務報告的制度,就是政府的資產和負債的狀況是怎樣的,每一筆錢花的是否有效,支出一定要講求效率。
推進個稅改革仍面臨諸多難題
隨著收入分配體制改革逐漸駛入深水區,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收工具,一直備受矚目。早在今年4月,財政部長謝旭人便撰文指出,將大力推動結合戶籍管理的收入申報、財產登記等社會征信系統建設,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認為,“十二五”時期應以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和物業稅,結束財產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為突破口,構建起適合中國國情的直接稅體系。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提出,個稅有關改革目標應該在“十二五”時期實現。“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說了15年還不辦,恐怕有點說不過去。”但他同時表示,個稅改革的難度不容忽視。個稅改革有難度,一般人認為這是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或者是稅務機關的征管力度不強,“但是我認為最重要的是體制問題。現在個人所得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由地方稅務局來征收的,這樣的財政體制和征管體制就決定了個人所得稅要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是很困難的。”
他進一步舉例說,比如我在北京國家稅務總局領了一份工資,到上海講課拿了講課費,在廣州出了本書拿了稿費,三地都有所得,三地都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年初我到北京地稅局匯算清繳行不行?不行。北京地稅局說在北京領的工資的所得稅可以進行匯算清繳,但是你在上海講了課,在廣州出的書,是他們多收了你的稅,從我這不能給你匯算清繳。諸如此類,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制度,但是要解決這個問題,要人大、國務院一起下決心,也需要得到各地的支持,否則很難辦。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平新喬還提出,個人所得稅,不應該只強調勞動所得,還應該關注收入中的資本構成,比如股票收入、房地產收入等。今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表示要鎖定股息紅利所得、二手房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所得幾類重點項目,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以充分發揮稅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調節作用。
劉佐提醒,要正確看待個稅在調節分配等領域的影響。去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3900億,雖然近幾年每年都有增長,但個稅收入占全部財政稅收的比重也就是6%、7%左右,無論是財政領域,還是調節分配的領域,起的作用都不是特別大。事實上,此前相當一部分專家主張,從中長期來看,為了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作用,需要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地位。
除了個稅,關于物業稅的討論也很引人關注。此前有專家曾呼吁開征物業稅不能總也沒有一個時間表。
不過,劉佐則認為,在“十二五”期間應積極推進物業稅或房地產稅,但不必過緊和過于樂觀。物業稅或房地產稅是地方稅,“從財政意義上來講,對中央意義不大,對地方來說也不是一筆大錢。地方企圖通過這樣的稅,進行宏觀調控,調節房地產市場、抑制投資,這些說法都不能成立。
總體宏觀稅負測算尚無一致結論
中國宏觀稅負的合理性一直是財政理論界和政策部門高度關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9/2010)認為,宏觀稅負是一國稅負的總水平,通常以一定時期(一般為一個財年)的稅收總量占國內生產總值(G D P)的比例來表示。
據上述報告介紹,宏觀稅負的高低直接取決于需求(即政府支出)和供給(即居民的負稅能力)。而這兩方面又受到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職能、文化傳統、經濟運行模式等因素的制約。宏觀稅負水平本身存在下限和上限。宏觀稅負的下限是指能夠滿足國家行政職能最低需要的稅收數量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宏觀稅負的上限是指在保證經濟發展具有連續性和社會簡單再生產得以正常運行前提下的稅收規模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最大比重。
社科院財貿所財政研究室主任楊志勇表示,一個國家應該根據自身國情選擇合適的宏觀稅負水平,不存在各國都適用的最優宏觀稅負。
根據《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10/2011),結合中國的政府收支分類標準以及IMF (2001)的 《 政 府 財 政 統 計 手冊》,將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預算外收入、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社保繳費收入五大財政收入來源的數據加總計算出全口徑財政收入,2009年我國全口徑財政收入占當年G D P的比重已從1994年 的20 .4%上 升 到2009年 的32.2%。
“現在有一些看法,稱宏觀稅負偏高或者是宏觀稅負不合理,他們的依據是比較陳舊的一些數據。”楊志勇介紹說,世界各國的整體宏觀稅負從上個世紀80、90年代的30%已經攀升到現在的40%左右。
《中國財政政策報告》(2009/2010)認為,判斷一國宏觀稅負高低,從根本上說,要看稅負對經濟社會發展長期的、綜合的影響。如果隨著稅負從較低水平逐步提高,社會產出水平是相應提高的,在總體上出現了稅負提高、經濟增長、社會進步的局面,那么,這個稅負水平仍然是合理的。我們還可以從另一方面來看待稅負水平的高低。稅收其實就是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成本,在經濟學上,對成本高低的判斷,必須要依據所獲得的收益。也就是說,判斷稅負水平的高低要看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范圍、數量和質量。只要政府能夠科學地制定稅收等財政收入政策,并合理地運用財政支出,將稅收對勞動者的負面影響降到最小程度,有效地提供私人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這就是一個合理的宏觀稅負水平。
從以上分析中不難看出,宏觀稅負的高低無量可依。進行研判時一定要密切結合一國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政府職能、社會文化傳動以及稅收征管能力等實際,全面地分析,才能得出相對滿意的結論。
其實,不僅在宏觀稅負高低的評價方面存在爭議,就連宏觀稅負的測算也沒有非常一致的結論。在我國由于政府收入來源多元化,除一般意義的稅收收入外,還包括預算內非稅收入、預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多種形式。這使得計算口徑不同,宏觀稅負口徑的大小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