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消息:12月15日,廣州中院對廣州市南沙區原副區長劉海濤伙同王國盛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分別以受賄罪判處劉海濤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000元;判處王國盛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4年,劉海濤在擔任廣州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南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王國盛非法收受賄款共217萬元,單獨收受他人賄款61萬元。其中:
2002年6月至9月,劉海濤、王國盛相勾結,利用劉海濤擔任廣州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管公司工程建設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掛靠廣東省基礎工程公司的項目經理陳某某未經公開招標程序承包得廣州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公司發包的珠江電廠燃氣(LNG)聯合循環工程廠區軟基處理工程提供幫助。陳某某向被告人劉海濤、王國盛賄送了人民幣共計100萬元,由王國盛收受并保管。
2003年初至2004年,劉海濤利用擔任廣州南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裁,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促成下屬的廣州臨海貿易實業有限公司與朱某某的廣州臨?;炷劣邢薰竞献鏖_設廣州臨海上橫瀝混凝土攪拌站。朱某某從2003年至2008年先后四次向劉海濤賄送人民幣共61萬元。
2003年至2004年,劉海濤、王國盛相勾結,利用劉海濤擔任廣州南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裁,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指使下屬具體操作龍穴島物流園區2-1軟基處理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將該工程發包給掛靠汕頭市潮陽第四建筑總公司的項目經理李某。李某向劉海濤、王國盛賄送了人民幣100萬元,并在劉海濤的母親和弟弟裝修房子時,向其賄送了人民幣17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海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與王國盛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或者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均構成受賄罪。劉海濤、王國盛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劉海濤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劉海濤和王國盛分別退贓100萬元,和110萬元,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日報廣東記者站(記者 邱銓林) 編輯:肖亭 黃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