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分戶、析產、交易、贈與等不算“自住”
問題四:《意見》規定,被拆遷住宅房屋合法產權的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被拆遷人符合有關條件的,按40平方米予以補償,我想了解一下具體適用條件如何?
答:考慮到我市舊城改造范圍內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普遍較差、居住面積較小,為進一步加強對困難家庭的保障,《意見》按照三種不同的安置方式設定不同條件,實行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面積最低標準制度。
為了引導被拆遷人向城市外圍區搬遷,抽疏中心區人口,《意見》對選擇“異地永遷”安置這種方式設定的條件最為寬松,需要符合的條件是:1.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2.該房屋屬于被拆遷人及其配偶唯一產權;3.該房屋為自住住宅。
為引導被拆遷人盡量減少選擇“就近安置”,加快推進舊城更新改造項目,《意見》對“就近安置”補償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規定最為嚴格,需同時符合四個條件:1.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2.具有廣州市城鎮戶籍;3.該房屋為自住且住房困難(即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居住面積10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4.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即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需要符合的條件是:1.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即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3.該房屋屬于被拆遷人及其配偶唯一產權;4.該房屋為自住住宅。
其中,本條規定的“自住住宅”的具體條件為被拆遷人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在此。此外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被拆遷人不得通過分戶、析產、交易、贈與等方式適用本條規定。
5 《意見》施行前改造項目仍執行舊法規
問題五:《意見》對哪些項目適用?
答:《意見》是在國家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尚未出臺前,廣州市先行先試、針對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出臺的補償安置政策,于2009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適用于經市或區人民政府批準開展的市轄區舊城更新改造項目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意見》施行前(即2009年12月31日前)已發布舊城更新改造決定或房屋拆遷公告的項目不適用本《意見》,仍執行舊城更新改造決定或房屋拆遷公告發布時的相關拆遷法規。
6 同意改造戶超九成方可啟動改造
問題六:作為一名普通市民,如何對舊城改造表達意見呢?
答:《意見》規定,廣州舊城改造全面試行事前征詢制度,開展兩輪征詢,全面、及時、動態地公開各種拆遷補償安置信息,充分尊重改造區域居民的參與權、知情權。
第一輪,征詢改造區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戶數的比例達到90%(含90%)以上的,方可啟動改造,并辦理地塊改造前期手續。
第二輪,征詢改造區域居民對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居民戶數達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體實施拆遷。
來源:廣州日報(記者 蔣悅飛 通訊員 穗房宣)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