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多平方米的房產,拆遷補償不到70萬元
宋某原本在市區(qū)幸福中路有著一處不錯的房產,面積超過637平方米,他靠做點小買賣,日子過得很不錯。然而,2003年3月24日建設局的一紙拆遷公告,改變了他平靜的生活。
原來,早在2002年4月9日,S市W房產開發(fā)公司的百貨商場建設項目由S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批準立項。這家房產開發(fā)公司獲得拆遷資格的當天,即2003年3月24日,S市建設局發(fā)布拆遷公告,劃出了拆遷范圍、搬遷期限、拆遷評估機構。宋某的這處房產,恰恰被劃在拆遷范圍內。
一家評估咨詢公司對宋某的拆遷房進行了估價,637平方米的房產,評估公司給出的拆遷補償價才60萬元左右。對這樣的補償價,宋某并未接受,他要求產權調換,與房產公司交涉,這起糾紛沒得到圓滿結果。2003年5月28日,房產公司向S市建設局申請,對這起拆遷糾紛進行裁決。
2003年6月5日,S市建設局作出房屋拆遷糾紛裁決,主要內容是:(一)被拆遷人宋某應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搬遷完畢;(二)房屋安置補償費(包括房屋補償費、搬家費、附屬設施及裝飾裝潢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停業(yè)損失費)共計為685651.88元;(三)W公司在百貨商城項目完工后,提供一處位于該商城項目的房屋(面積與被拆房屋面積相當),拆遷人調換房屋價格以市場評估價為準;(四)W公司安排過渡房一套供被拆遷人臨時居住。
看到這份裁決書,宋某拒絕接受,但他沒能阻止房產被強制拆除。無奈之下,宋某于2003年9月4日,向S市C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裁決。
建設局裁決撇開了拆遷戶,一審認定程序違法
法院認為,建設局裁決過程中存在三大問題。首先,S市建設局在裁決時,撇開了拆遷戶宋某,沒讓他對爭議問題進行陳述和申辯,有失公正性。
第二個問題在于,建設局僅根據開發(fā)公司的申請及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公司的評估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違反《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第三個問題在于,建設局的裁決沒把調換給宋某房屋的具體位置、樓層、房屋價格等內容予以明確表述,致使拆遷補償的裁決內容無法執(zhí)行。
因此,法院認定,建設局的行政裁決,在程序上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內容上不具有執(zhí)行效力,應重新予以裁決。S市建設局不服一審判決,向S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認定拆遷方單方指定評估機構無效
200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guī)定,在拆遷補償評估中,拆遷方撇開被拆遷戶,單方指定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報告,是無效的。
S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對宋某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是W房產開發(fā)公司單方面委托評估機構進行的,沒得到被拆遷人宋某的同意。在開發(fā)公司與宋某無法對房屋拆遷事宜達成一致時,建設局在行政裁決中,以拆遷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為依據,而不是按規(guī)定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因此,它所做出的裁決應認定為主要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最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