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負責人表示,現行的住房質量管理體系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現行住房質量保證體系沒有兼顧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如果住房市場供大于求,價格會下來,質量也會上去,可是我們現在的剛性需求很大,一房難求,一開盤就排隊,開發商當然不去想依靠質量來提高經濟效益。當初,市場上彩電少,大家都在瘋搶,誰還去管它好賴,能買到就不錯了,那時的電視廠家恐怕誰也無暇顧及質量?,F在怎么樣,你不出新,你不講質量可能就得爛在那。當然電視機和住房沒有可比性,因為土地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住房的稀缺性,所以更要搶。遺憾的是,我們整個住宅質量保證體系的設計過程中沒有考慮到市場特點。
第二,限制了小業主對住宅質量的監督權,導致了質量保證責任主體的錯位。在現行的住宅質量保證體系中,小業主作為最終產權人,對住宅質量控制的監督權是缺位的,小業主被完全排除在質量控制體系之外,無法對住宅質量監督行使先予權,客觀上造成他只能寄希望于政府把質量最后一道關,并將政府視為質量無限責任者。
第三,現行的監督制度沒有形成制約關系,難以真正發揮質量的保證作用。開發商、建造商和監理商,在某種程度上是利益共同體三者沒有相互制約的關系。國家相關部門目前對住宅質量驗收采用的是竣工驗收備案制和一定比例的現場抽驗制,備案制只是形式審查,開發商備足材料即可,抽驗制也有別于分戶驗收或一戶一驗,導致絕大多數住宅被排除在監管之外;而開發商、施工方、監理方等五方責任主體在住宅質量驗收中扮演的是“生產與賣家”角色,且施工方、監理方等都受雇于開發商,實際是“五位一體”,自己的商品自己來驗,屬于自我監管,五方責任主體如果自覺性、責任心強一些,住宅質量就會相對好一點,否則難免出現漏洞,質量堪憂。當然在高度發達國家,在人們道德水準很高,行業自律很強的情況下,是能夠保證質量的。但這樣的制度設計在中國不成,起碼在行業發展的現階段行不通。
房地產質量法律體系亟待完善
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關于商品房法律調查報告認為,現在的住房質量責任體系的特點是,住房相關法律法規非常多,但更多是以各部委規章為主,國家級立法比較欠缺,因此在使用中帶來一系列的困惑。
房屋質量關系國計民生,值得國家和社會高度關注重視。我國房地產雖然發展迅速,但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卻不能如此之快地更新和完善,使開發商在較低的違法成本和較高的利潤回報之間本能地選擇冒險逐利。而工程招投標不夠公平、公正、公開,工程監理“一家化”、“裙帶化”,竣工驗收形式化等等管理體制的弊端更加暴露出該行業不規范、缺乏治理的現實要求。而作為購房者來說,其與開發商在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水平等方面力量對比懸殊,處于弱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