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刪去下列行政法規中關于“投機倒把”規定并作出修改
20.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p>
第三十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為保護國家金銀與有關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斗爭,事跡突出的;”
2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四、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于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行政法規中引用已納入刑法并被廢止的關于懲治犯罪的決定的規定修改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二)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于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作出修改。
24.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中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5.將《民兵工作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修改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26.《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27.《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29.《開發建設晉陜蒙接壤地區水土保持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31.《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32.《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33.《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六十三條。
36.《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
37.《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38.《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款。
39.《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4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41.《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4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43.《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九條。
45.《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三十七條。
46.《國防交通條例》第五十一條。
47.《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48.《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第二十四條。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5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52.《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53.《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54.《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55.《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56.《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條。
58.《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59.《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
6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
6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62.《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63.《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