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強化就業援助。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將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體系,建立專門臺賬,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并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各高校可根據困難家庭畢業生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各地要高度重視大城市聚居地長時間失業高校畢業生以及女性、殘疾人和少數民族等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實施專門的就業扶持政策。
(十四)保障就業權益。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按照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等的要求,進一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對到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辦理、工齡確定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工齡。要加大對各類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行為。要認真執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保障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權益。要切實落實取消就業體檢中乙肝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強化目標責任,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列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切實抓好貫徹落實。要加大對就業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力度,引導高校畢業生轉變就業觀念,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來源:中國政府網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