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創新管理方式,服務發展大局
(四)《規定》明確了網絡文化發展的原則和方向,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在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中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貫徹新的文化發展理念,促進文化與科技結合,鼓勵網絡文化企業與傳統文化企業雙向進入和資源整合,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五)《規定》對互聯網文化單位的主體準入、內容管理、經營規范及違法處罰等作了具體規定,強化了縣級以上特別是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的職責、權限和義務。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審批工作按照《文化部辦公廳關于下放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的通知》(辦市發[2010]23號)執行。
(六)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與內地合作方申請設立內地控股或占主導權益的合資、合作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應當由內地合作方報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各地暫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音樂除外)。
(七)積極探索網絡文化市場監管的新方式,發揮技術監管優勢,加快全國網絡文化市場監管平臺建設,建立非法互聯網文化單位和產品“黑名單”,提高網絡文化監管預警能力。
(八)加強業務指導。開展網絡文化基礎理論和新問題研究,建設網絡文化評論隊伍和評論陣地,定期進行網絡文化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評選推廣優秀網絡文化產品,加強對網絡文化創作生產與經營的引導。鼓勵網絡文化企業拓展國際市場,提高網絡文化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九)加強行業自律。指導、支持互聯網文化單位成立行業協會或行業聯盟,維護網絡文化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