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度廉潔性評估機制規范政府依法施政
吳小云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條例還對政府部門依法施政作出了規定,其中提出將建立制度廉潔性評估機制。
據了解,所謂制度廉潔性評估機制,就是指對制定中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廉潔性評估,在其出臺前先“殺殺毒”,將不合法、不廉潔、不規范的條文及時剔除,從而避免一些部門利用“部門立法”擴張職權、謀取小團體利益。
按照條例,汕頭將對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多方面廉潔性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門利益制度化;是否存在地方或者部門權力交叉和利益沖突;是否存在權力與權利關系的明顯失衡,或者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定額外義務;是否存在模糊和減免公共職責、利用職務之便等等。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具體辦法將由汕頭市政府另行制定。
條例還規定汕頭市、區(縣)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審批行為,及時開展效能評估、信息服務和投訴處理,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將預防腐敗向非公組織基層自治組織延伸
吳小云介紹說,除了圍繞公權力推進預防腐敗外,條例還將預防腐敗向非公組織、社會組織以及基層自治組織等領域延伸,以實現預防腐敗全面覆蓋。
條例提出,要積極引導、支持和幫助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預防腐敗工作。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可以采取建立廉潔守信行動聯盟、訂立預防腐敗行為公約或者行為規范等形式,倡導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條例還明確,村(居)民委員會中協助政府從事救濟款物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管理、計劃生育、征兵戶籍等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也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受條例有關規定的制約。
條例規定,企業、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獲得承攬工程、提供服務、實施行為、采購商品或者取得原料、財物等向國家工作人員輸送不正當利益。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代理、鑒證、咨詢、培訓、經紀等服務時,不得出具虛假資料、文件、報告,不得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違法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條例對有關機關在預防腐敗工作中可采取的措施以及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保護獎勵等予以明確規定,并構建“大監督”格局,做到人大監督、專門機關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且強化監督重點,對腐敗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專項預防工作。(記者章寧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