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廉潔性評估是從廉潔角度評估制度,形象地說就是讓制度照照廉潔鏡子,從而給制度整整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制度反腐簡而言之就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也就是憑借制度來反腐敗。其中的“制度”是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統稱。一個具體的制度究竟能不能很好地把權力關住?關得如何?需要進行細致的評估。制度廉潔性評估應運而生,其內在邏輯是“評”制度以反腐敗,也就是通過評估制度來提高制度的反腐敗效率與效能。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不僅應該實現,而且宜加快實現。
反腐倡廉建設關系到執政黨與國家的生死存亡,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與焦點,也是十八大后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施政重點與亮點。回顧多年來的反腐倡廉建設軌跡,可以發現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更加注重制度反腐。在此背景下加快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應加快推進我國制度廉潔性評估
如果說制度反腐是源頭反腐的基石,那么,制度廉潔性評估則是制度反腐的基石,是制度反腐的先導。
從國內外反腐倡廉建設形勢看,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不僅應該實現,而且宜加快實現。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近幾年推動海南省、湖南省、衛生部、農業部等地方與部門開展了制度廉潔性評估試點工作,試點主要是評估擬出臺的制度草案是否符合中央關于反腐倡廉建設的要求,已取得了初步成效,這既激發了社會大眾對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向往與期望,也堅定了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的信心與決心。《國家預防腐敗局2012年工作要點》明確規定:“全面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臺規范性文件,全面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國家預防腐敗局2013年工作要點》亦規定“研究部署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
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將是一個非常浩大的工作。一個客觀事實是制度廉潔性評估仍處在局部試點階段。在現有條件下,如何推動這項工作,令人深思。
加快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可行性
加快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關系到制度反腐全局。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高度重視反腐倡廉建設,高揚制度反腐旗幟。加快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是推進制度反腐的迫切要求,有利于制度反腐實現從“形而上”向“形而下”的重心轉變。
加快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有實踐基礎。幾年來,制度廉潔性評估如星星之火,試點不斷擴大,實現了多個突破:從海南、四川、深圳三地試點擴展到河北、上海、福建、湖南、湖北等多個省份試點,其中包括成立了省級預防腐敗機構的省份,也包括沒有成立省級預防腐敗機構的省份,試點區域實現了突破;從吉林、廣東等地方試點擴展到衛生部、農業部等中央國家機關試點,實現了從地方到中央的跨越;從評估法規規章草案的廉潔性到擴展評估法律草案的廉潔性,評估對象的層級實現了升華。試點工作的成功開展,為加快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奠定了堅實基礎。
加快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有良好契機。2010年7月5日,中央紀委辦公廳與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聯合下發《印發<關于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及擴大試點范圍的通知》指出:“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試點工作是加強預防腐敗制度建設的一項新舉措;是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及時發現制度漏洞,加大從源頭治理腐敗力度,提高制度執行力的一項有效措施;也是我國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履約要求。”今年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通過10周年,也是我國簽署該公約10周年,將首次接受履約審議。
加快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有廣闊空間。制度廉潔性評估因才出臺十年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而產生,在全球范圍內都算新生事物,不少國家還沒專門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專門開展這項工作的國家也是處于探索階段,難言形成成熟的經驗與制度模式。在這個意義上,我國加快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有助于形成制度廉潔性評估的中國模式,推進其他國家的制度廉潔性評估,強化我國在制度反腐方面的國際話語權。
加快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幾點建議
加快面向全國推行制度廉潔性評估,牽一發而動全身,需要認真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特別是要在總結試點經驗教訓與加強研究的基礎上進行頂層設計,明確制度廉潔性評估的科學標準。要系統總結試點經驗教訓,去粗存精。要組織專家學者加強制度廉潔性評估理論研究,提供扎實的理論支持。要結合評估主體、對象、內容、標準、時間、步驟、方式、方法、效力等要素,圍繞建立健全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實體規范、程序規范、長效機制這一總體要求進行頂層設計,出臺全國性的指導性文件。
從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實體規范來看,頂層設計需要重點解決部分試點中存在的以下五個問題:從主體看,重機關主體而輕社會主體,社會力量對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參與不夠;從對象看,重制度草案而輕現行制度,忽視了對《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重要法律的廉潔性評估;從內容看,重制度的廉潔性質而輕廉潔實效,也就是重“靜態”而輕“動態”、重事前而輕事中事后;從標準看,重廣義廉潔標準而輕狹義廉潔標準,針對性不夠強;從成果看,重直接成果而輕間接成果,也就是重就事論事而輕舉一反三。
從制度廉潔性評估的程序規范來看,頂層設計需要重點解決部分試點中存在的以下三個問題:從時間看,重不定期評估而輕定期評估,而定期評估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明確要求;從步驟看,重運行步驟而輕啟動步驟,也就是忽視了依申請啟動、依職權啟動的區別,忽視了啟動條件、啟動決定等內容;從方式方法看,重外在方式而輕內在方法,也就是重專門機構會審、專家論證、社會聽證、公開征集意見、走訪群眾等外在形式,忽視了究竟采用什么樣的評估判斷方法。
從制度廉潔性評估的長效機制來看,頂層設計需要重點解決部分試點中存在的以下兩個問題:人才隊伍不充分,這與制度廉潔性評估是一項新事業、是一項跨學科的工作有關,亟待加強人員培養培訓;協同體系不全面,就是沒有與立法評估等相關法治工作、廉政工作無縫對接。此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努力定期評估有關法律文書和行政措施,以確定其能否有效預防和打擊腐敗。”制度廉潔性評估對應的是“法律文書”的評估,我國還沒有開展行政措施的廉潔性評估。這種不協同,對制度廉潔性評估有消極影響。建議在適當時候開展行政措施廉潔性評估,為制度廉潔性評估提供更好的大環境。
(作者系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黨校制度廉潔性評估研究中心主任,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黨校副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