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立棟:癥結就在于對于銀行方面的約定,我們的有關部門采取了一個比較寬容的態度。最多就是到了消費者維權非常激烈的情況下,可能是銀行才進行個別處理,并不形成規范處理。所以我覺得對于信用卡業務,必須有明確的基于法律法規層面的嚴格的規定,以消除類似的事情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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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去年6月初,央行牽頭建立的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為全國1821萬多戶企業和8億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檔案。
征信條例立法起始于2002年,當時由央行牽頭、十幾個部委參與建立了征信工作小組,開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條例》草案。之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分別在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兩次針對《征信管理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1年的《征信管理條例》(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中,關于征信信息期限的表述修改為:“征信機構對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5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5年的,征信機構應予刪除。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審議通過了《征信業管理條例》,條例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慣例,這個條例經簡單修訂后將很快發布。《征信業管理條例》中對征信信息期限的表述會不會發生變化,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