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4月3日電(記者 張少虎)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說,與《98年解釋》相比,(盜竊財物)數額標準均有所提高。
孫軍工說,盜竊犯罪是侵財性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大小主要通過盜竊財物的數額體現出來。《解釋》在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國民收入增長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盜竊犯罪的社會危害,明確了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與《98年解釋》相比,數額標準均有所提高。
《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解釋》對“數額較大”的標準提高幅度不大,而對“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作了較大幅度的提高。
對此,孫軍工解釋說,首先,據有關部門統計,199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90元;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724元,分別增長4.6倍和3.7倍。盜竊犯罪是侵財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標準的設定應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狀況。
第二,近年出臺的有關財產犯罪的司法解釋均對有關數額認定標準作了相應調整,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公布的《關于審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規定為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相應調整為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對盜竊罪數額標準的確定,應當與類似犯罪相協調。
兩高新聞發布會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