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今天就《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強化了對勞務派遣的監督檢查,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意見稿明確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監管職責和管轄分工。意見稿規定,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同時,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意見稿明確了申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申請材料。一是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申請經營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條件;二是對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提交的材料進行了細化,包括: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辦公設施設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工作人員的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等,以及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意見稿明確了行政許可程序、條件和期限。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等許可程序以及條件、期限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還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內容及其有效期限。
意見稿對異地派遣設立分支機構作出了規定。實踐中,一些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標準低的地區注冊,向勞動標準高的地區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按低標準執行,侵害了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為此,征求意見稿對異地派遣設立分支機構作出規定,即勞務派遣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設立分支機構;對省轄區內跨地區派遣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原許可機關,并由分支機構向其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意見稿強化了對勞務派遣的監督檢查。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因此,規范勞務派遣單位,不僅在于審核其經營資質,更須側重對其承擔責任的能力、履行勞動法律義務、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監管。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日常監督檢查、年度報告以及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等監管,規定了許可機關可以依法撤銷許可、注銷許可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勞務派遣單位不提交年度報告或者提交虛假報告的法律責任及其后果,以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遵守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意見稿法律責任及過渡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分別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的法律責任、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等。此外,還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在取得行政許可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過渡實施的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