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鄭守儀與劉俊謙、萊州市萬利達石業有限公司、煙臺環境藝術管理管理辦公室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魯民三終字第3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鄭守儀為中國科學院院士,從事中國海域有孔蟲分類和生態學研究,研制有230多個有孔蟲模型。鄭守儀、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認為,劉俊謙設計、萊州市萬利達石業有限公司制作、煙臺環境藝術管理辦公室使用的10座有孔蟲雕塑侵犯了其對模型作品享有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鄭守儀研制的有孔蟲模型具有獨創性,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劉俊謙設計的9座有孔蟲雕塑與鄭守儀模型作品相比,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在劉俊謙在先接觸過鄭守儀模型、缺乏獨立創作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劉俊謙侵犯了鄭守儀等對有孔蟲模型所享有的著作權。一審法院根據雕塑公益特性,變更“拆除雕塑”停止侵權責任為消除影響和支付合理使用費。一審判決后,劉俊謙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鄭守儀制作的有孔蟲模型,體現了其對有孔蟲生命體的理解,是對客觀事物進行藝術抽象和美學修飾的創作成果,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劉俊謙根據藝術表現的需要,對鄭守儀模型進行了局部變形或空間結構拉伸處理,創作出雕塑作品,這種藝術加工增添了新的創作成份,使得雕塑空間設計感更強,但并沒有脫離模型作品的“基本表達”,構成演繹作品。劉俊謙在使用演繹作品時未取得原作者鄭守儀的許可,侵犯了鄭守儀等的著作權。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創新意義】本案是全國首例對使用生物模型作品制作城市雕塑行為作出侵權認定的案件。該案的處理,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1、正確認定作品獨創性表達??茖W工作者根據自然生物研制的模型體現了其個性化選擇和表達方法,屬于獨創性勞動成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2、正確界定復制與演繹行為。在原作基礎上創作出派生作品,不屬于復制行為,因這種派生作品沒有改變原作創作思想的基本表達方式,構成演繹作品。3、對“停止侵權”予以變通處理。為避免社會財富浪費,在充分考慮權利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在“停止侵權”責任承擔上,可不判令拆除侵權雕塑,而是采取了支付合理使用費這種替代性經濟補償措施。既保護了創作者的合法權益,又兼顧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效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