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袁一、程江萍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銷售偽劣產品案
——銷售“地溝油”案件
(一)簡要案情
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柳立國(另案處理)經營的濟南博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濟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生產的油脂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仍向經營銷售食用油的河南省鄭州市慶豐糧油市場宏大糧油商行業主被告人袁一推銷,多次為袁一和柳立國的交易牽線搭橋,從中賺取傭金。袁一明知上述情形,在程江萍介紹下大量購入上述兩公司非法加工的油脂,為此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300余萬元。袁一將其中價值295萬余元的油脂灌裝后零售給周邊的工地食堂、夜排檔、油條攤業主,或者加價銷往新鄉市、三門峽市等地的食用油經銷企業。其余價值5萬元的油脂售往武陟縣智輝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江萍明知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向被告人袁一推銷,并居間介紹從中牟利;袁一明知程江萍推銷的是用餐廚廢棄油加工而成的油脂,仍大量購入,冒充食用油銷售給餐飲經營者、食用油經營企業等,兩被告人的銷售金額達295萬余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被告人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將偽劣成品油銷售給化工企業,銷售金額達5萬元,其行為又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兩被告人犯數罪,依法應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袁一系主犯;程江萍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袁一、程江萍有認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袁一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3萬元;被告人程江萍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