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5月3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解釋》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孫軍工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兩個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作了重要修改。為明確和統一司法適用,依法對嚴重犯罪從嚴懲處,《解釋》第一條至第七條首次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情節認定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一構成犯罪的要件難以認定的問題,《解釋》第一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的一些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一)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解釋》明確規定,只要具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危險,增強了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針對以往司法實踐中僅從輕傷、重傷的角度對“人身危害后果”這一加重結果要件進行理解和認定存在的局限性,《解釋》結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點,從傷害、殘疾程度以及器官組織損傷導致的功能障礙等方面規定了多重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