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問題食品不擔責?
不負責任的廣告往往是不安全食品的推手,對此,《解釋》規定:即便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的,也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現實中很多明星為一些食品代言,如果這些食品出現問題,明星要不要承擔相應責任?“司法解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一般理解來看,不包括做廣告代言的明星。”相關負責人解釋說。
針對食品安全犯罪鏈條性、團伙性等特點,《解釋》還對各種幫助行為作出處罰決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者便利條件的,應當以共犯論處。
為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經濟處罰力度,剝奪其再犯能力和條件,《解釋》規定,對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的罰金,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高健)
馬上就訪
市一中院10年僅受理4起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門檻過高
市一中院10年僅受理4起
《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降低了危害食品安全行為的入罪門檻。昨天記者從市一中院了解到,近十年來該院僅受理了4起食品安全類犯罪,這與此前食品安全行為入罪門檻過高有關。
據市一中院法官介紹,門檻過高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進口食品的安全規制存在空白;二是食品安全犯罪風險的入罪范圍過窄,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難以入罪;三是食品安全鑒定意見的權威性難以判斷,當不同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相左時,法官作為非專業人士就更難判斷。
新司法解釋出臺后,對刑法條文中“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他嚴重情節”等進行了明確細化,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當前實踐中面臨的問題,特別是賦予檢驗報告證據資格,并充分發揮專家證人的作用,既解決了鑒定類證據的資格問題,又能貫徹刑訴法修改的最新成果,對于指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法官也提出,新司法解釋對于進口食品的安全規制存在空白沒有作出解釋,這主要是因涉及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根據《食品安全法》第62條的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只有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才能入境銷售。但該條還規定,進口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可是在入罪上,只有違反了食品安全標準,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那么,在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這就自然不存在違法問題,一旦發生安全問題,就將面臨無法可依的執法困境。(駱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