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同時規定,上述公司在使用“牧羊”注冊商標和字號過程中,如有損害“牧羊”集團商譽、品牌形象的行為發生并經牧羊公司董事會一次書面通知指出仍不改正的,牧羊董事會可以作出禁止該公司使用“牧羊”冠名權和解除牧羊商標許可使用注冊商標。
但是,2004年簽署的那次《上島協議》只是5個董事之間,對五位董事具有約束力,必須上升到股東大會決議由所有股東集體簽字才能對全體股東生效。于是2008年2月16日,先是經董事會決議,當天又上升到了股東會決議的層面。當時許榮華也簽字了。
那次協議中規定,股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將股權轉讓給公司工會,轉讓價格為該股東最初出資額……如,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在公司任職的同時又服務于與公司有同業競爭的企業;違反對公司忠實、競業禁止和勤勉義務的其他行為。
因此,牧羊集團認為,許榮華是明知和清楚自己的侵權行為,以及清楚股東違反競業禁止等義務后須按公司股東會決議轉讓其股權。
查閱揚州市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邗江商案【2010】00036號)摘要,可發現工商部門對許榮華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
摘要中寫,“我局接到投訴后,于2008年5月28日對當事人(注:即許榮華投資設立并絕對控股的福爾喜機械公司)的生產車間及辦公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當事人車間內放有若干臺成品與半成品機械,在其中八臺機械的銘牌上,發現都使用了‘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注冊的‘牧羊’注冊商標。在當事人會議室,執法人員發現其桌上放有當事人產品宣傳畫冊,在其中三種宣傳畫冊上也同時使用了‘牧羊’注冊商標......經查證,當事人在其上述宣傳畫冊及網站上使用的廠房圖片系‘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廠房,而不是當事人自己的廠房,且當事人使用的‘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等榮譽稱號均系‘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所有,而當事人并不是‘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的子公司。”
揚州市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據此認定,許榮華投資設立并絕對控股的福爾喜機械公司,構成對江蘇牧羊集團有限公司侵權,并責令更正和罰款10000元。許榮華不服該處罰決定于2010年3月24日提起行政復議,當年5月24日,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維持原處罰決定。當年6月8日,許榮華再次不服向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法院于當年8月26日認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依然維持原處罰決定。許榮華于當年9月9日又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8年9月11日,許榮華被刑事拘留,羈押在揚州市看守所。
在公安局2008年10月2日的訊問筆錄中記載,許榮華回答訊問時說,“我知道,事情的關鍵是那份牧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今年5月工商局到我公司查找侵權的事情時,要我出示牧羊商標授權使用手續,我就打電話給戚海兵(牧羊公司前董事會秘書),要他給我弄一份牧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戚海兵就答應了。”
許榮華還在回答訊問時說,“當時這份傳真件上,我和徐有輝的簽名拼接的痕跡比較重,后來我就把這最后一頁多復印幾遍,把拼接的痕跡復印淡了。不怎么看得出來了,就把這份合同交給工商局的人了……合同我知道肯定是戚海兵到其他地方復印我和徐有輝的簽名,再貼到這份空白文本復印后傳真給我的。”
許榮華當時承認,“當初我并沒有與牧羊集團簽訂牧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兩天后,戚海兵在回答訊問時說,“當時許榮華批評我,叫我弄一份許可合同給他,叫我找徐有輝簽一下,徐有輝平時都不來公司,當時沒辦法找到他......我從電腦里打出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從以前文件中剪下徐有輝和許榮華的簽字,粘貼到甲乙雙方代表簽字的位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