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蘭州市高新開發區拆遷辦率領城管、公安、防暴警察約百人以上,在沒有出示執法證件的情況下就對蘭州市城關區均家灘107號“城中村”農民張玉梅一家實施了違法野蠻強拆。當時在均家灘107號家中只有張玉梅夫婦倆、一個懷孕的兒媳和一個一歲的女嬰。
強拆人員既沒有對張玉梅家房屋及資產進行評估,也沒有對家中物品進行登記造冊,經暴力強制拆遷后,頃刻之間屋內所有財物及生活用品被席卷一空,連老人的假牙、年僅一歲的嬰兒使用的奶粉、奶嘴和放在冰箱里的藥品等物品不知去向,還拖走了張家的一輛黑色小轎車至今沒有歸還。
張玉梅一家老小面對來勢洶洶的強拆陣營,驚恐萬狀,不知所措。但他們確實無力制止野蠻強拆,一家熬過了4月11日這個“黑色的星期四”。無奈之下,選擇在原址上搭了個臨時帳篷以作棲身之用。不料,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仍不善罷甘休, 5月7日上午,開發區羅副主任及拆遷辦李柏主任再次親率公安、城管、防暴警察一百多人,又將張玉梅一家僅有的棲身之所(帳篷)強行拉走,將其全家趕到馬路上。
因當事人多次向人民網甘肅政法頻道反映強拆事宜,并在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欄向甘肅省委書記留言反映尋求幫助,為此我們請教了多位法學專家對此次拆遷事件進行了法治解析,將蘭州高新開發區暴力強拆案涉及的一些法治問題梳理如下:
一、高新開發區管委會作出了〔蘭國土高新罰字(2013)第(001)號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應予以撤銷,宣布其無效。
1、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蘭州市城關區均家灘107號地處蘭州高新開發區,其所在這宗土地在2004年間曾被蘭州高新開發區管委會劃撥到蘭州佛慈制藥名下,2009年又變更為510所項目用地。在2006年佛慈項目用地時,均家灘村當時有49戶拆遷戶。
根據《蘭州市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關于高新開發區均家灘村和南面灘村整體打捆改造方案的批復》規定:均家灘村49戶村民在拆遷補償時“拆一還一”,但每人不超過64平方米補償。均家灘村48戶先后被劃撥宅基地予以安置(按政策一口人劃撥64平方米宅基地),而張玉梅一家7口人符合劃撥宅基地政策卻被孤立擱置至今。高新開發區管委會對張玉梅家不執行人均64平方米補償標準,談不上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時遵循“程序正當”的原則。
2、2013年4月2日蘭州國土資源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針對張玉梅家的拆遷問題在沒有公正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倉促召開聽證會,而此次聽證會期間沒有充分考慮歷史原因、并沒有對這宗土地項目安置補償等財務狀況進行公示。
國務院(第590號)令所指的“程序正當”應當是法律對行政活動提出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因為“程序就是法律”。“程序正當”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它涵蓋了信息公開、參與原則和回避原則等基本內容。
“信息公開”是實現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前提和基礎;“參與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相對人權利;作出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當聽取相對人的意見;特別是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行為時,須聽取他們的陳述和申辯。
高新開發區管委會在“作出對相對人(張玉梅家)不利的行為時”,拒絕聽取張玉梅家的陳述和申辯,僅僅搞了個不容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所謂“聽證程序”,就作出了〔蘭國土高新罰字(2013)第(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決定在5日之內拆除張玉梅家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雙方未就拆遷安置和補償等事宜達成協議,在相對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尚未得到行使,在相對人未得到拆遷安置和補償并未正式簽字承諾的情況下,就遭遇到暴力強制拆遷。這難道符合“程序正當”原則的要求?況且是在收到該處罰決定書未滿5日期限的第三天即2013年4月11日,遭到蘭州高新開發區拆遷辦暴力強制拆遷。
3、國務院(第590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高新開發區管委會作出的〔蘭國土高新罰字(2013)第(001)號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屬無效行政行為。
高新開發區管委會在未能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采取暴力強拆,違反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基本原則及其程序性規定,采取暴力強拆行為,其行政行為違反了國務院(第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應予以撤銷,宣布其無效。
4、“程序正當”是體現“法律正義”的保證,因為“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高新開發區管委會未能貫徹好依法行政的原則,在涉及“城中村”房屋征收、土地征用與補償中未能充分考慮農民到的切身利益,未能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確定的原則及其程序性規定。在未能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的,拒不執行“先補償、后搬遷”的基本原則及其程序,采取暴力強拆,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高新開發區管委會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基本原則與程序,采取暴力強拆行為,不僅違反國務院(第590號)令,違反國家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程序性規定,也不符合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