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新開發區管委會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又不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程序予以公告。
1、國務院(第590號)令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蘭州市高新區有關部門沒有及時將雙方爭議交由上級人民政府核查裁決,也沒有及時交由人民法院按相關程序介入,他們擅自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實施已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蘭州市國土資源局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已嚴重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2、國務院(第590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蘭州高新開發區管委會違反了上述精神,在未能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先是通過欺騙輿論,在新聞媒體上制造諸如《拆遷戶守“陣地”,航天園難“起飛”》,農民“釘子戶”造成510所300萬元損失等,形成以國家利益壓個人的輿論勢頭。然后在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采取暴力強拆。
3、動用公安、城管、防暴警察實施強拆,開發區羅副主任及拆遷辦李柏主任以及航天部510所的領導現身暴力強拆現場,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3年5月7日上午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羅副主任及拆遷辦李柏主任再次親率公安、城管、防暴警察一百多人,將張玉梅一家唯一的棲身之所帳篷強行拉走,將張玉梅全家趕到馬路上,造成這種景況無疑是對法治的踐踏與蔑視。
國務院(第590號)令第二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此項國家條令確定了先“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然后由被征收人在約定或者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明令禁止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的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國家“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要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尤其在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因為“任何人都不能當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在行政執法中的必然要求。
在當前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全面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三位一體”同步推進的今天,在進一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建設法治政府處于極其重要的位置。國家機關及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治意識和法律觀念的培育直接關系到法治政府建設的成敗。行政機關的公正、廉潔與效率,寄希望于弘揚法治精神。
4、按照《蘭州市公安局關于城中村改造中戶籍管理的實施意見》,張玉梅家戶籍人口可按7人計算。張玉梅家住宅面積為36.94平方(有土地使用證),張玉梅的兩個兒子宋祖明、宋祖君分別于1995年和1999年先后應征入伍,在部隊服役期間二人表現一直優秀并多次獲得部隊的肯定。
1996年地方民政部門慰問軍屬期間發現我家住房面積不符合住房要求并現場責令盡快改善住房條件,當時陪同慰問的均家灘領導也承諾會盡快給予解決。
宋祖明、宋祖君分別于2000年和2001年退伍,他們復員回家后住房問題仍然沒得到解決,可是當時均家灘村的村組(包括均家灘村組)就有因服兵役給予150平方米宅基地安置,唯獨張玉梅的二個兒子宋祖明、宋祖君沒有獲得這項待遇。
同時,張玉梅家確實存在實際困難,二個兒子已成家并有了孩子,一家8口人(含張玉梅丈夫宋宗文),蝸居住在一起既擁擠又不方便。作為“光榮軍屬之家”張玉梅一家要求享受應得的待遇,解決實際困難是正當的合理之舉,并非“漫天要價”!
三、習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明確指出,中國夢其實就是是每一個老百姓的夢,首先是居者有其屋;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也曾明確指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跟不因領導人看法的改變而改變。
高新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深刻領會習總書記講話精神,踐行法治,糾正錯誤。應當反思在此次房屋征收中的錯誤做法,及時糾正因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實施的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務院(第590號)令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以上文字由《人民網甘肅政法頻道》整理(張晟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