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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年屆五旬的男子謝某,曾因盜竊和招搖撞騙兩度被判刑。但出獄后的謝某不思悔改,冒充銀行行長,先后以幫別人買股票、介紹子女工作、入學的名義,騙了11萬。昨天,建鄴法院開庭審理,以詐騙罪判其4年刑,罰金6萬元。
謝某沒有穩(wěn)定的工作,幾年前在一個建筑工地上做過瓦工。3年前,他在南京一家舞廳認識了婦女曹某,謝某自我介紹說自己是揚州人,是做工程的。在以后的交往中,謝某又對曹某謊稱其實自己是上海財經大學畢業(yè)的,現(xiàn)在是一家銀行的行長,是處級干部。接下來的兩三年時間里,兩個人雖然關系密切,但是見面次數(shù)很少,只有四五次。
2011年5月的一天,謝某打電話給曹某,稱自己認識一個人,他現(xiàn)在手中有只股票馬上要發(fā)行了,可以讓給自己百分之三十的原始股份。謝某問曹某想不想買,曹某一聽動心了,但是她說自己只能拿出2萬元來買,問謝某行不行。謝某同意了。接著兩個人約定了見面時間。
次日,兩人如約在某餐飲店見面,商談關于買原始股的事。曹某雖然很想賺這個錢,但她對見面次數(shù)不多的謝某還是有所防備。為取得曹某信任,謝某稱如果買了這個股票的話,三個月后就能把2萬元還給她,等原始股上市以后就能拿股息了。并稱自己可以打收條,絕不騙她。曹某想了想,說今天沒帶錢,明天再見,會把錢帶過來。
19日,兩人再次見面,這次曹某把2萬元帶了過來。謝某拿出早已經準備好的收條給曹某看,上面寫著關于購買原始股的錢數(shù)和歸還日期,并附上了虛構的住址和身份證號以及簽字。曹某見到這個收條,放心多了。但是她提出在人多的地方付錢不方便,便提出去賓館開房交錢。當天下午,兩人在賓館里完成了這筆“交易”。然而,謝某并沒有拿騙來的錢去幫曹某買原始股,而是去還了自己的賭債,之后逃往了無錫。
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后,發(fā)現(xiàn)他并不是初犯,1981年因為盜竊被判處六個月拘役,接著又因詐騙于198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因為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就在他行騙曹某之前幾個月,他同樣謊稱自己是揚州某銀行行長,以幫助別人找關系安排教師工作的名義,騙了4萬元。稍后又稱自己是某銀行南京分行人事處副處長,可以幫忙安排小孩上名牌小學,騙得5萬元。
昨天在建鄴法院的庭審上,謝某一并承認。鑒于其已經退賠2.3萬,法庭以詐騙罪判其有期徒刑4年,罰金6萬元。(劍發(fā) 張穎陳婧)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