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明確 新改擴建排污項目未通過環評不得開工 環保部門接舉報不查處追刑責
公民因污染受損可索賠
此次草案修改稿明確,公民有權舉報大氣污染者,因大氣環境污染受到損害,有權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擔侵權責任,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
同時,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草案修改稿中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出在禁區內露天燒烤等五類違法行為無處罰上限。
單位職責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是污染減排的重要力量,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對單位職責進行了修改,增加3條內容,明確了單位應當承擔的最后排污標準和總量指標、防治污染、三同時制度、正常使用防治設施、繳納排污費、設置排污口、自行監測、自動監控、重點污染源單位信息公開等防治職責。
草案修改稿中提出,新建、改建、擴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應依法進行環評審批。建設單位應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時向公眾征求意見。未通過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可能發生大氣污染事故的單位,應依法制定大氣污染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公眾參與
大氣污染致損 公民可起訴索賠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規定,公民因大氣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擔侵權責任,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發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時,可以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草案修改稿還規定,公民有義務依法保護大氣環境,應當自覺履行不露天焚燒、露天燒烤,以及機動車維修、限行等法定義務。提倡公眾綠色出行。
公民有權舉報大氣污染者
草案修改稿中規定,公民依法享有獲取大氣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的權利。公民有權要求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突發大氣環境事件及大氣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情況、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況等信息。
公民有權依法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發表意見,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公民發現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大氣環境管理職責,或者有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行為的,可以向其上級人民政府或監察機關舉報,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