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
舉報不查處可追刑責
草案修改稿中規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六種行為之一,由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種行為包括:違法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未依法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接到公民舉報污染大氣環境行為,不依法查處的;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相關信息而不公開的;將征收的拍付費截流、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五類違法“處罰無上限”
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現象,草案修改稿中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明確提出對于違反本條例,排放大氣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修改稿中,取消了加倍處罰的罰款上限,規定,受到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在上一次處罰金額基礎上加倍處罰。
草案修改稿中還將幾類違法行為納入“加倍處罰無上限”范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機動車排放污染物超標;機動車所有者或使用人預期未進行排放污染定期檢測;拆除、閑置或擅自更改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等。
污染防范
草案修改稿中對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條款進行完善。增加規定,市政府劃定并公布禁止燃煤的區域,并根據空氣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禁燃區范圍。
此外,居民住宅生活用煤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固硫型煤,逐步禁止使用散煤。
草案修改稿中還增加對機動車數量進行調控的內容。規定,本市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目標,對機動車實施數量調控。同時要求,本市加快老舊公交車淘汰,縮短其使用年限,積極發展電動、天然氣等新能源車與清潔能源車。
此外,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規定,本市將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揚塵違法行為納入本市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信用評價系統。制圖/周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