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業林律師:據我所知你已經在加拿大獲得了永久居住權,完全可以不回國自首。
高山:是的,如果我不主動回來的話加拿大方面也不會遣返我。坦白說我在國外的這幾年生活的并不好,精神壓力非常大,我走了以后很多媒體說我卷款潛逃、說我是貪官,我想回來把事情說清楚,也應該是畫上個句號的時候了。我絕對不是個貪官,我只是違法挪用資金,而且我并未獲利。
敲詐勒索實為“借款”
起訴書中指控,李東哲在潛逃加拿大期間,曾多次向國內郵寄信件給姐姐蔣月仙,再由蔣月仙交給李東哲曾經的司機藏利偉和李東虎,讓其將帶有恐嚇、威脅性質的書信送給曾經給予其幫助的哈爾濱電信公司財務負責人趙云立、東北高速投資部經理李百川等人,進行敲詐勒索數百萬元。
公訴人對李東虎進行詢問時表示,趙云立看到李東哲的信件,先后共給了他200萬元。“但那是我哥向他們借的,我當時也打了借條,約定一年之后歸還。”李東虎表示,李百川收到信后也給了他120萬元,他為李百川打了一個320萬元的收條,因為之前李百川還給過一次200萬元。
而李東哲在接受庭審詢問時表示,他是在加拿大寫信向一些官員要過錢,但那些都是曾經在國內一起投資開公司的錢,“我聽說這些公司現在發展的不錯,我想先要回來點,因為現在等著用錢。”
起訴書中對于李東哲的質控罪名共有五項,包括票據詐騙犯罪、合同詐騙犯罪、敲詐勒索、行賄以及單位行賄。李東哲對此表示有疑義,稱其行為不應屬于票據詐騙,應該是和高山一樣屬于挪用公款,敲詐勒索也不存在,只是索要自己欠款,行賄也不能接受,行賄的目的都是為了公司發展,所以應屬于單位行賄。
接受公訴人詢問時李東哲表示,與高山在1997年左右結識后,確實利用自己的人脈關系答應了幫助高山攬儲的請求,其中包括黑龍江省電信公司、黑龍江省社保局、哈爾濱市電信公司、東北高速集團等約26家單位或企業。
公訴人:轉移儲戶存款的想法是誰提出來的?
李東哲:高山提出來的,我只是向高山提出過貸款的要求,高山說自己的銀行級別不夠,沒有貸款的權限,但是可以違規操作轉移資金。我對銀行的業務流程并不懂,而且我也不負責管理公司的財務,所以都是高山操作。
李東哲還說,高山是個極為小心謹慎的人,自己和高山之間的合作都是高度機密的事,他和高山之間一般的事情都是用專用的電話號碼聯系,重要的事情從來不在電話里說,所以弟弟李東虎對他們之間的事情并不了解。
法庭詢問過后,進入到雙方的舉證質證環節。庭審一直進行到20時許休庭,30日上午還將繼續審理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