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適成年人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刑事訴訟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情況下,為未成年人挑選符合一定條件的合適成年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日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項調研報告指出,司法實踐中一些到庭參加訴訟的合適成年人常常一言不發,與未成年被告人極少交流,以致嚴重影響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價值與功能的發揮。我國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經過近10年的實踐探索,在司法領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暴露出的一些法律問題也亟需關注,如法律沒有作明確規定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在場的作用、人員選任和法律效力等問題,這直接導致司法機關思想上的疑慮、行動上的茫然和舉措上的失當,也影響了合適成年人參與的熱情和積極性。
合適成年人在司法過程中最主要的功能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防止受到不當壓迫,并觀察審訊是否合法、適當,也可以協助未成年人與審訊人員進行有效溝通,防止遭受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審訊,并且監督審訊人員的訊問是否違法以及未成年人是否受到了不當的對待。司法實踐中,一些合適成年人在場率不高,缺乏參與未成年人案件的熱情和積極性,在一些試點城市,合適成年人淪為“旁聽者”,極大損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要促使合適成年人真正承擔起各項職責并發揮實質作用,必須多措并舉,形成制度合力。司法機關在每一次訊問未成年人時,都應通知合適成年人在場,以確保未成年人在每一次訊問中都能獲得公正的對待。合適成年人應當努力地使未成年人準確地理解訊問內容,同時,也使訊問人員能準確地理解未成年人的陳述。但是,合適成年人并沒有義務勸說未成年被告人說出犯罪事實的真相,因為這是與合適成年人的角色相違背的。
在合適成年人確定方面,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父母或無法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到場或者其拒絕到場,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有其他適當的人來承擔合適成年人的職責。目前,我國有一批熱心從事青少年權益保護工作的隊伍,如共青團、婦聯、居委會、村委會工作人員、高校學生、離退休人員、專門的青少年工作人員等,可以從這些人員中招募志愿者,在經過必要的培訓后,建立合適成年人社團組織,再由這種社團組織來提供優質、迅捷的合適成年人服務。
法律要賦予未成年人對合適成年人的選擇權?;诤线m成年人在場權是未成年人的權利,我們在制度設置及司法適用時應當從權利保障的角度進行思考。應當將選擇哪個合適成年人在場的權利交給未成年人,除非是本案的共犯,應當尊重未成年人選擇具體的合適成年人到場的權利。司法機關不得以“無法通知”、“經費不足”等各種借口拒絕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在場,否則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的強制性將難以得到保障。
我們應對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可能產生或已經產生的問題給予關注和回應,提高合適成年人的業務素質,激發其參與的熱情,促使其正確履行責任,切實保護未成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 黃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