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貼心,職工是工資集體協商主體
停工事件的發生到算賬協商后的解決,帶來的教訓和啟示是深刻的。2001年起,公司工會根據《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每年組織企業方和職工方協商代表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由雙方首席代表簽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合同。但62名一線職工在算賬現場直言不諱地說,職工方代表不了解職工的真實情況,不能代表我們。
聽了職工說的這番話,回顧兩次集體協商,我感到公司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存在很多問題。問題的核心是職工方協商代表沒有認真履行代表的職責。職工方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從程序上講,法律并沒有賦予其最終效力,協商代表的協商結果是否付諸實施,不取決于成果本身,而取決于該成果能否得到全體職工的認可。協商代表在性質上是協商主體的代表,并不是協商主體,協商主體應是所代表的全體職工。而協商代表能不能代表全體職工的利益,主要體現在協商代表能否在行使代表職責前做好充分準備,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職工收入真實情況等有關資料。如果協商代表不了解最廣大職工的需要和訴求,想當然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主張行事,顯然就不能作為職工方的協商代表。
實打實,三項措施完善制度
針對存在的問題,作為工會副主席,作為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有責任、有義務去解決這些問題。我按照全總印發的《關于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的意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加強學習培訓,樹立協商主體意識。在每月召開的工會工作例會上,我組織分會主席(職工方協商輪流代表)認真學習《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和全總印發的《關于積極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通過學習培訓,使他們進一步明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現實意義和作用,職工方協商代表的職責和義務。
調整協商隊伍,增加一線職工代表。原職工方7名代表,分別由工會主席、副主席、民管干事和分會主席當任。為了打破這種沿襲了近十年的做法,從2011年開始,我將兩名來自生產一線的職工代表選為協商代表。他們的加入,充實了有關協商一線職工的情況和數據,如因公司原因造成的待崗職工的工資標準和發放、工時定額應以90%以上職工能完成為標準、人均收入按公司各層級分別計算、提高勞務派遣工福利等。這些情況和數據充實細化了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為公司行政作出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主動指導參與,提升集體協商效果。在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中,我力求做到“在指導中參與、在參與中指導”。在開展協商工作前,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確定職工方協商代表,指導代表起草要約書,分別收集南京市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公司上年度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集團公司與公司領導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中關于職工收入的指標要求。接下來召開工資集體協商會議,在達成一致意見后,召開公司職代會審議通過后,由行政方首席代表總經理和職工方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簽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專項合同。合同簽訂后,上報南京市社會和勞動保障局審核和上級工會備案。在將合同向全體職工公示的前提下,組織職工代表對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年中檢查結果在廠務公開欄上公示;年終檢查結果,向職代會書面報告,審議通過。
進過三年來的努力,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確保了職工年收入增加10%,其中一線職工增幅達12%.聯想到董事長在與職工面對面算賬時,要求各部門加強二級民主管理,暢通職工訴求渠道,善待職工,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的表態。我深切地感到:建立工資集體協商,不是加劇勞資關系的對抗,而是相互通融、相互理解、相互諒解、利益共享。(工作單位:南京際華三五二一特種裝備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