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1 全案移送
“起訴時,我們已將這起案件的全部案卷都移送到了法院。”市檢察院一分院公訴處一處副處長馬洪偉說,這是自己感受最深的一個變化。
馬洪偉說,按照1979年開始施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要將全案卷宗移送到法院。而在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為了避免全案移送所帶來的法官“先判后審”等問題,于是修改了卷宗移送方式,只需向法院提交案件主要證據的復印件,從而達到阻斷法官預斷的目的。
“新刑訴法再次恢復全案移送,并不是制度倒退。”馬洪偉強調說,這是通過幾年的司法實踐,比較了全案移送和移送主要證據復印件后的結果。
馬洪偉告訴記者,全案移送不僅有利于法官更好的了解案情,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同時,也方便了辯護人查閱全部卷宗,全面掌握證據材料,保障了律師辯護權的發揮,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變化2 庭前會議
新刑訴法第182條第2款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這樣做可以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相關權益。”馬洪偉說,法院已經在上周四組織召開了這起案件的庭前會議。公訴人、辯護人分別展示了提供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等內容,并對這些證據表達了雙方的意見。
馬洪偉說,這次庭前會議開了半個多小時,效果很好。辯護人對案件表示沒有意見,準備為當事人做從輕辯護。
馬洪偉補充介紹說,在國外,很多國家都有這樣類似的庭前會議。在新刑訴法實施之前,法院也曾組織公訴人、辯護人等召開過類似的庭前會議,但主要是進行工作上的溝通聯系,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
“庭前會議召開后,庭審過程也將發生變化。”馬洪偉說,通過將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在庭前會議確認,并確定案件的重點和爭點,庭審時就可以重點針對有異議的證人、證據展開。這樣將大大提高庭審效率,以前如果需要一個半小時的庭審,以后預計不會超過一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