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公共停車位罰100元 廈門停車場管理征求意見
停車場所有者或經營服務單位拒絕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不按規定如實報送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停車場所有者或經營服務單位可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停車場及其經營者未按規定備案、不具備條件而擅自對外提供停車服務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新建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公共停車位進行分割、轉讓;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停車場達不到配建指標要求的,應按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指標和該地段每一停車位建設費用的標準征收停車場建設費,并處以停車場建設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擅自將停車場挪作他用、縮小使用范圍或者變公共停車位為專用停車位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對停車場所有者或者經營服務單位按改變設計、投入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100元。
實習編輯: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