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一銀行會計負債千萬高利貸款跳樓身亡
人民網福州4月8日電(記者陳洪亮)信用社主辦會計欠下千萬元高利貸款后跳樓身亡,債主將其家屬告上法庭要求償還。新羅區人民法院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圍繞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分別做出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日前,家屬丈夫羅年達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自殺身亡 引債務清償爭議
事情緣于2011年11月28日,龍巖市新羅區信用聯社(2012年3月更名為龍巖農商銀行)西陂信用社主辦會計李春娥,由于無力償還欠下的千萬元高利貸款,留下一封遺書后以跳樓自殺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然而,事情并未了結。幾位借貸人相繼將李春娥丈夫羅年達及其家屬告上法院,要求他們償還其李春娥生前所欠債款。
對于這起案件,新羅區人民法院和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判決。
2012年8月23日,龍巖新羅區法院審理一起民事借貸糾紛案件:原告劉月秋起訴李春娥家屬羅年達等,歸還100萬元借款及應付利息。
原告劉月秋稱,2010年8月28日,劉月秋吩咐林某向李春娥指定賬戶朱某轉賬100萬元,月息按5%計算,未約定還款期限。后來李春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1年7月28日止。2011年11月28日李春娥去世,原告認為被告羅年達與李春娥系夫妻,借款系其夫妻共同債務,和其余兩位被告(即羅年達的女兒和岳母)應在繼承李春娥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而被告羅年達認為借貸屬于李春娥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提供了李春娥遺留的一份遺書。
遺書載明:“我對家庭的傷害極大,涉及融資借貸金額極大,不過這些人也看在高額回報的份上,沒有一個人要求夫妻共同簽名確認,也沒有一個人聯系打電話給你,她們有過錯。若是只有一個人會打電話聯系你是否有借款的需求,那你就肯定會早早地阻止。她們都是銀行職員,最基本的道理應該知道貸款連擔保都必須夫妻雙方確認簽字,更何況借款……”
新羅區人民法院認為,劉月秋與李春娥均系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并且分別擔任貸款業務相關的副主任(現已退休)和主辦會計,借款需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是基本常識。而該院受理與原告有關的因李春娥死亡所涉民事案件還有另外5起,總標的本金高達955萬元。兩人都未曾要求羅年達作為夫妻的另一方在《借條》作為借款人共同簽名。另外,新羅區人民法院認為,李春娥所借款項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新羅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主張的本案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理由不能成立,但被告羅年達應在繼承李春娥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