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游變“機場游”?游客是否該“為臺風買單”
旅行社:確實不能改簽,我們也有損失
對此,漳州青年旅行社龍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員何先生告訴記者:“團隊機票要么退票,要么就坐,確實不能改簽,并且在這次行程中,我們也有損失,譬如預訂酒店、交通工具、地接等繳納的定金,我們也沒有要蔡女士承擔。”
何先生還說,按照今年10月1日新實施的《旅游法》,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當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律師說法
不適用新《旅游法》游客不需承擔損失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蔡女士簽訂這一旅游合同是在新《旅游法》實施之前,所以新《旅游法》的規定并不適用這個案例。
相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目的落空,繼續履行合同仍無法達到目的的,允許旅客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擔損失。“蔡女士即使坐了飛機,也無法抵達普陀山,這就是旅行目的落空了。”(海峽導報記者 盧婷雯)
實習編輯 艾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