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廳:違法車輛拖車費保管費由警方承擔
焦點2
車輛被扣留、扣押期間,保管費由誰承擔?
《指導意見》規定,因涉嫌交通違法行為而被扣留的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扣押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類刑事案件的涉案車輛,扣留、扣押期間的車輛保管費用(包含車輛停車費及管理費)由執法機關承擔。而公路客運載客汽車超員、載貨汽車超過核定載重量,由此產生的轉運超載乘車人的費用、卸載和保管超載貨物的費用,由超載機動車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此外,《指導意見》規范了檢測、檢驗、鑒定費用的收取。因公安交通執法需要,包括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和辦理交通類刑事案件,進行的檢測、檢驗、鑒定的費用由執法機關承擔。當事人自行委托進行檢測、檢驗、鑒定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解讀
省公安廳的有關人士表示,因執法需要而產生的費用由執法機關承擔。如,被扣留、扣押車輛在扣留、扣押期間的保管費用,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案需要而委托進行的檢測、檢驗、鑒定費用,均規定由執法機關承擔。
車輛被扣留、扣押后,如果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車輛保管費用由執法機關承擔。其目的在于督促執法機關完善涉案車輛管理相關制度,加強對涉案車輛的管理,積極履職,對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車輛,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以避免產生巨額保管費用。
車輛被扣留、扣押后,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處理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執法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及時公告。若公告3個月后車主仍不接受處理的,執法機關可對車輛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拍賣、拆除、強制報廢等處理。
對依法解除扣留、扣押的車輛,執法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領回車輛,車輛依法應當予以收繳、追繳、沒收、銷毀、強制報廢的除外。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法機關的通知時限的,執法機關應當及時通知。
延伸
什么情形下,車載貨物會被同時扣留?
《指導意見》還重申扣留、扣押車輛時不得扣留、扣押車輛所載貨物。但在一些案件中,車輛所載貨物系涉案財物且為認定違法所必需的,如機動車涉嫌超載時,需要扣押車輛所載貨物進行稱重檢測;機動車涉嫌違反裝載規定時,需要扣押車輛所載貨物進行測量,以確定是否超長、超寬、超高;發生交通事故時,需要核實車輛實載貨物重量,以確定是否超載、超載與事故發生是否有因果關系;核實貨物的損失以確定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等。在上述情形下,車輛所載貨物本身系涉案財物,應當依法予以扣押,而不論裝載貨物的車輛是否被扣留或者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