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車場:只收占道費不負責看管
■物價:停車費具體服務內容暫無明確規定
■律師:停車收費有看管責任 “占道費”是霸王條款
日前,哈爾濱市私家車主任先生在一收費停車場泊車,但取車時發現車被人劃傷。討要說法時被告知,停車告知單有“特別說明”:本車位只收取泊車占道費,不負責車輛保管,所以車輛損傷停車場概不負責。對此,任先生糾結了:自己支付的停車費難道不是看管費嗎,停車場的單方面免責告知是否合理呢?記者16日見到了任先生,聽他講述了事情的來龍去脈。
據任先生講,7日13時許,他駕駛的英菲尼迪吉普車停在西十三道街的收費停車場,交了3元停車費后拿到發票和一張停車告知單,當時也沒細看。等到18時許取車時發現車被劃壞了,趕緊找收費人員。兩名收費人員均表示無法處理,讓他找公司,但是兩人在他的停車告知單背面簽了字,證實了車輛被劃傷一事。
可是任先生拿著這張停車告知單找到哈爾濱市泊車管理稽查大隊時,得到的答復竟是停車告知單上有“特別說明”。任先生仔細一看,在最下面寫著兩行小字:“只收取泊車占道不負責車輛保管”。據此,哈爾濱市泊車管理稽查大隊告知其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任先生只好報警,尚志派出所受理此案后發現此路段監控錄像無法調取。任先生十分氣憤:“怎么連錄像都提供不了?這停車場到底能看好車嗎?”
針對這種情況,記者來到哈爾濱市泊車管理稽查大隊,見到了負責西十三道街停車收費的中隊長馬德亮,他告訴記者那段路的錄像臨時出故障了,所以沒法調取。另外,西十三道街是露天停車場,不是室內停車場,40多個車位兩個收費員根本看不過來,所以在停車告知單上標著只收占道費,不負責看車,因此沒法為消費者賠償。
到底這個收費停車場收的是否為“占道費”?記者就此詢問了哈市物價局。據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國家發改委統一管理辦法的規定,收費停車場須持有哈市物價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物價部門給收費停車場批復的是“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沒有占道停車費這一說法。但是,國家發改委統一管理辦法本身沒有明確服務費內容,而停車人拿到收據,和停車場就建立了合同關系,雙方均有責任義務。有的停車場所謂的“占道費”說法其實從合同法的角度屬于無效告示,但物價部門無法就此拿出權威解釋。停車人可就此找消協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對于停車場的答案“不負責看管”,哈市某律師事務所劉律師明確地表示:“這屬于格式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霸王條款’。”他指出,只要交了停車費就是消費者,而停車場方面就有義務、有責任確保車輛停放期間的安全,不能以這種單方面的聲明就免責,這種聲明與《物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法條是相違背的。為此提醒經營企業服從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要做這種無用的聲明。同時提醒車主交納停車費以后,要保管好繳費憑證,一旦發生車輛刮蹭事故,完全可以據此追究停車場的看管責任,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來源:黑龍江日報 編輯:許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