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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日報訊(記者王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我市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勞動就業方面的性別歧視仍然存在,醫療機構隨意甚至違法為未成年女性人工終止妊娠問題尚未得到足夠重視;性騷擾、家庭暴力等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日前,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室、市婦聯聯合起草了《哈爾濱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并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條例》(草案)將對我市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起到極大促進作用。
兩性平等
建立社會性別統計制度
實行性別統計制度,可以用數字來說明事實,分析現象背后的實質,從而作為正確評估我市婦女地位和發展狀況、男女兩性社會性別差異的重要依據和做出正確決策的重要參考。
目前我市還沒有建立這項統計制度,因此,從促進兩性平等發展的角度,亟需建立起這項制度。《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性別統計制度,做好相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分性別統計、監測、評估工作。
公共服務兼顧女性需求
《條例》(草案)規定,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和建設公共服務設施時應當兼顧女性的特殊需求,此外,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方面,也涉及兼顧女性需求的內容。在起草《條例》(草案)過程中,在政治權利方面作出了“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公共政策時,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和女人大代表、女政協委員的意見”的規定。
人身權利
單位接到家暴求助不得拒絕推諉
《條例》(草案)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責任。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或者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各級婦聯組織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求助。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求助后,應當立即出警并依法處理。家庭暴力受害婦女要求驗傷的,應當為其開具驗傷委托書。驗傷機構應當為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出具傷情診斷書。其他單位接到求助請求的,應當及時進行救助、調解,不得拒絕推諉。《條例》(草案)還規定了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救濟途徑。針對家庭暴力案件取證難問題,規定了公安機關、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醫療機構等應受害婦女要求有及時為其提供受害情況證明的責任。
公共場所應采取措施預防性騷擾
一些人在解除夫妻關系后,或者戀愛關系終止、被拒后,經常對女方及其親屬實施報復性質的騷擾、侮辱、威脅、打罵等行為,嚴重影響女方及其親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第三十三條對上述行為做出了禁止規定。
針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性騷擾問題,《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行為。婦女受到性騷擾,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所在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求助,接到報案、求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