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務會議8月27日審議并原則通過了《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審議稿)》。從今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啟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在今年底前覆蓋全省約110萬城鎮居民。屆時,我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將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覆蓋。
按照我國目前的養老制度,城鎮企業職工有“職工養老保險”,農民有“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而沒有工作的城鎮居民尚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實施,將填補這最后一片空白。
《實施辦法(審議稿)》規定,從今年下半年起,凡具有我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12個檔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市、縣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5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標準限低不限高,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和繳費年限較長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縣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鎮居民,從第16年起,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加撥1%。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就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考慮到本辦法實施前,省內一些城市已先行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對于已領取原地方政策規定養老金的55周歲至60周歲的女性,仍按原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后按本辦法確定的標準領取。
值得一提的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還將建立調整機制,《實施辦法》明確,我省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及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在本辦法實施前,省內無錫、蘇州、鎮江、泰州等地已先行試點城鎮居民養老制度。我省規定,對已按地方政策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可繼續執行原標準;低于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則執行新政策標準。
來源:新華報業網 編輯:張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