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張潛飛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5月30日,原四方法院對涉案價值達2.3億元的張潛飛、鄭素球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作出一審宣判。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潛飛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鄭素球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4月初,被告人張潛飛為牟利,到廣州市及浙江省義烏市等地采購一宗假冒“LV、adidas、LACOTSTE、PUMA”等國際知名商標的包、錢包、帽子等商品,委托被告人鄭素球對該宗商品進行倉儲、運輸,及辦理報關出口至希臘的相關業務。后該批商品因涉嫌侵犯知識產權被浙江省寧波市北侖海關查獲。經物價部門鑒定,該宗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價值共計人民幣2334616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潛飛、鄭素球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予懲處。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潛飛系自首,可從輕處罰。
4、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李朋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盜竊罪案
5月18日,青島中院對李朋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盜竊案作出一審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李朋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同時判決被告人李朋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耿秉紹等六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51040.55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17時許,被告人李朋超至青島市香港中路142號青島車是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趁人不備,發動在此清洗的一輛黑色奧迪牌A6L型轎車,隨后,被告人李朋超在明知自己無機動車駕駛證,未受過機動車駕駛培訓、無任何駕駛機動車經驗的情況下,駕車沿青島市市內主干道香港中路、香港東路自西向東行駛,途中,先后與五輛汽車相撞,并在一公交車站與五人相撞,至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二人輕傷。經價格鑒定,奧迪車價值466100元,被撞五輛汽車車損鑒定結果共計39675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朋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所有的機動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朋超竊得機動車后,明知自己未持有合法有效準駕證件、無任何駕駛經驗,仍于交通高峰期駕車快速穿行于車輛和人群相對密集的市區街道,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于不顧,并在多次車損肇事后繼續危險駕車前行,撞入公交車站造成站內候車群眾數人傷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與其所犯盜竊罪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