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多有利于被保險人
記者了解到,在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法院所辦理的一個案件中,去年2011年6月20日0時30分許,一位車主駕車行駛途中遭遇強暴雨,由于路面水位突然增高,導致車輛發動機損壞而熄火。車輛后來被拖至4S店,大地財險的工作人員經查勘,核定了車輛的清洗費為1500元,但對于車輛的發動機損失,工作人員則沒有定損。車輛修復后,該車主的所有損失共計41466元。
因在理賠金額上與保險公司發生分歧,2011年8月30日,該車主不得已向麗水市蓮都區法院提起了訴訟。對于這一索賠,大地財險公司答辯認為,車主的請求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因為發動機的損失屬于免責范圍。
蓮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公司應對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負責賠償,但對于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法官認為,上述保險條款顯然矛盾,因為發動機作為車輛不可分割的關鍵部位,其屬于保險標的的一部分,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暴雨和涉水行駛兩種情形在本案中同時出現,在暴雨中的道路上駕車必然是涉水行駛。
法院由此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責任條款”和“免責條款”之間的規定在約定不明確不準確的情形時,雙方對保險條款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此案中,涉水行駛屬于正常使用車輛,其車輛發動機受損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據此,蓮都區法院判決,大地財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41466元。
無獨有偶,在浙江省臺州市審理的一起類似的索賠案中,當地兩級法院在審理后,也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事實上,目前,車險理賠難已成我國保險市場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記者,此次北京暴雨造成的損失有目共睹,希望各大保險公司能特事特辦,建設服務性的保險公司,開門理賠,對于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受理、及時理賠,不要拖延。
對于廣大車主來說,如果保險公司在具體的賠償環節出現了不令人滿意的地方,劉俊海建議,首先,應該和保險公司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保險業監管機構申訴,進行行政調解。調解不成也可以去消費者協會投訴。如果消費者上述投訴都未果,也可以提請司法訴訟。(記者杜曉范傳貴實習生唐瑤瑤)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