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張超峰的律師向記者透露,據張超峰轉述,陳琳家人對于她的再婚一直不滿意,希望二人離婚,陳琳在兩難中很痛苦,曾有過輕生念頭。陳琳去世后,張超峰患有精神障礙,這幾年一直在治療,已無法進行音樂創作?!八蚬偎臼菫榱藸幙跉?,如果要回房款,也是該給誰就給誰。”
后法庭進行宣判。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所有人對房屋擁有處分權,房屋出售時房產證明登記在沈永革名下,房屋出賣人是沈永革,原告對要求撤銷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沈永革出賣房屋合同生效。沈永革已向法庭提交了有陳琳遺產繼承人何女士簽名登記的《遺產處置協議書》,沈永革受其委托有權處置該房產,法院認定該協議書有效。同時沈永革向法庭提交了張超峰的《放棄遺產繼承說明書》,該證據有效,故駁回原告的起訴。
宣判后,法官表示,本案并不是遺產繼承案,而是要求確認賣房的買賣合同無效。張超峰的律師表示,將征求張超峰的意見再決定是否上訴。
晨報記者 顏斐
案情回放
陳琳的丈夫張超峰訴稱,2007年11月5日,陳琳與前夫沈永革協議離婚,約定將位于朝陽區的一套房產以贈與的形式過戶到陳琳名下,房貸由陳琳支付。2009年7月,張超峰與陳琳登記結婚,當年10月31日,陳琳墜樓身亡。張超峰認為,沈永革未能履行離婚協議書中過戶房產的義務,反而在陳琳去世后的2010年8月2日將房子低價變賣,侵犯了陳琳繼承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