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未滿一年,不得拒發年終獎
2011年6月30日,葛姍姍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了與一家公司的勞動合同。一個月后,肖玲玉也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2012年1月10日,當得知原來同事已按公司目標管理方案領取到年終獎后,葛姍姍與肖玲玉前往索要,但卻被公司明確拒絕,理由僅是因為他們當年在公司工作的時間不滿一年。
釋法:公司應當依據葛姍姍、肖玲玉于2011年度在公司的實際工作時間,折算并支付各自應得的年終獎。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無論勞動者是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由于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而提前辭職,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的年終獎規定,那么離職勞動者也應當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沒有規定,但事實上已發放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持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年終獎不應以購物卡替換
2012年1月15日,是慕容冬梅所在公司發放年終獎的日子。讓她始料不及的是,其本應領取的1萬元現金,竟成了兩張分屬兩個超市的購物卡。“卡里的也是錢,公司與他們存在合作關系,員工應當體諒。反正你也必須添置年貨,在哪里不是買?”公司負責人解釋說。“可我急需要現金償還丈夫治病的借款。”慕容冬梅欲哭無淚,可又無可奈何。
釋法:公司無權以購物卡替換年終獎。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5條也指出:“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即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發放包括年終獎在內的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公司擅自以購物卡替換年終獎,不僅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還侵犯了員工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故慕容冬梅有權要求公司取消以購物卡替代年終獎的做法,如果公司我行我素,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顏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