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員違規行為記分情況
記2分:
1.從事教學活動時,未隨身攜帶“教練員證”和“崗位登記卡”的;
2.培訓教學過程中對學員言行不文明的。
記3分:
1.對待學員態度粗暴,辱罵學員的;
2.在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段和時間進行路面駕駛員培訓的。
記6分:
1.不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2.本年度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3.實施駕駛操作培訓時未隨車指導的;
4.實施駕駛操作培訓時搭乘與教學工作無關人員的;
5.收受、索取學員財物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在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準的教練場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活動的;
7.妨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執法檢查,或不按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
8.妨礙或不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相關投訴案件的調查或調解工作的;
9.違規從業行為被媒體曝光,嚴重損害駕培行業形象的;
10.未取得“崗位登記卡”,非法進行駕駛培訓或簽署學員《培訓記錄》、《教學日志》、“結業證”的,或超越準教范圍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活動的。
計12分:
1.私自收取培訓費用的;
2.未按要求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或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教練員證”或“崗位登記卡”的;
4.在培訓教學過程中,發生毆打學員等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甚至違法犯罪行為的;
5.在培訓教學過程中,發生重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
6.對投訴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7.對抗道路運輸執法檢查,侮辱、毆打道路運輸執法檢查人員的;
8.酒后從事培訓活動的;
9.使用非教練車或不符合規定的教練車從事培訓活動的;
10.擅自招收學員或者為本駕培機構以外的人員提供培訓、考試服務的。
注:教練員出現規定中行為之一的即可被記分。
實習編輯: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