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不得指定購物點
地接小費可包含在團費中
新版旅游合同規定,游客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
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埃及“到此一游”事件,或許不少市民仍有深刻印象。有了這個條款后,導游帶團出去時,盡文明宣傳義務的同時,可以對游客的不文明行為提出批評指正,如果游客還是不聽勸阻,旅行社有權對不文明游客提出終止合同。
此外,新版旅游合同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之前到過泰國旅游的游客,都聽到過這么一句話:“泰國是個小費國家,地接導游、司機等都是要給小費的。”那么要不要給小費呢?
國家旅游局日前解釋:《旅游法》規定的小費,是旅游者因對導游服務滿意而自愿、額外、直接向導游支付的費用。在境外一些國家(地區),有向導游、司機等旅游從業人員支付小費的習慣,這部分小費收入是他們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通常必須支付。根據《旅游法》關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的原則,對這種特殊情況,建議旅行社可以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團費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專門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導游、領隊直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