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爆炸前曾試驗成功
該案律師提供的判決書顯示,2012年5月8日,鄧德勇將用爆炸的方式報復拆遷工作人員的想法,告訴宋朝玉并獲贊同。之后兩人共謀對位于巧家縣花橋社區的拆遷指揮部實施爆炸,后鄧德勇自制了爆炸裝置,并與宋朝玉對該爆炸裝置進行爆炸試驗成功。
2012年5月10日上午8時許,宋朝玉根據與鄧德勇的共謀,到巧家縣城勞務市場以“干活”為由找到臨時工趙登用,帶領趙登用與鄧德勇會合。隨后,鄧德勇將裝有爆炸裝置的背包及宋朝玉提供的100元人民幣交給趙登用,謊稱讓趙登用將背包放于花橋社區一樓辦公室后便帶趙去干活。當日上午9時許,趙登用攜背包進入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廳內,鄧德勇在明知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正在為眾多群眾辦理拆遷安置手續的情況下,隨即遙控引爆爆炸裝置,最終造成4人死亡、16人不同程度受傷。
另查明, 2006年3月,被告人陳和志應被告人宋朝玉的要求,將35枚火雷管和6枚電雷管賣給宋朝玉。案發后,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搜出了發爆器。
昨日,法庭認為陳和志違反國家有關禁止性規定,非法買賣爆炸物的行為已構成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陳當庭提起上訴。
判決
兩被告被判賠98萬
該案律師提供的判決書顯示,法院判處鄧德勇、宋朝玉兩名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趙舉朝等28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8萬元。其中,判處兩名被告分別賠償趙登用的父親趙舉朝及趙登用的妻兒5萬元,共計10萬元人民幣。
趙登用親屬的代理律師朱智曾告訴北青報記者,被告在一審法庭上多次認錯道歉,說受害者是無辜的,受害方提的賠償也不高,但他們沒有賠償能力。第一被告鄧德勇說,盡管爆炸是他們造成的,但是政府拆遷把他們逼上絕路,政府應該承擔責任。被告說,土地被政府低價征走,然后高價賣給開發商,政府拿這些錢去賠償是九牛一毛。
鄧德勇的辯護律師王世云告訴北青報記者,被告昨日向受害人及其家屬下跪道歉時,表示他們沒有能力賠償,希望被害方能從政府拿到賠償。文/本報記者高淑英
回放
云南巧家爆炸案始末
2012年5月10日上午9時許,云南巧家縣白鶴灘鎮花橋社區便民服務大廳發生爆炸案,當場致3人死亡、16人受傷。一名重傷員在運往昆明救治的途中不治,死亡人數升至4人。據官方通報,事發時現場正在進行征地補償協議的簽字工作。
爆炸發生后曾有傳言,當地拆遷戶中的一名婦女實施了這起爆炸案。云南巧家縣通報爆炸案:經現場勘查、外圍調查走訪及現場監控錄像等有關證據證明,爆炸案系名為趙登用的男子所為。趙生于1986年,家住巧家縣包谷垴鄉洼落村張家梁子社,其本人已于實施爆炸時當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