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通過修訂或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強化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制度機制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中央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維護全國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長效機制。(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組織開展機構編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中央編辦會同財政部、法制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薦性標準體系。 (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賬戶實名登記制度。(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11項)
(一)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并基本完成投資體制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三)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
(四)基本完成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工作。(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五)推進商務誠信建設。(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會同商務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出具體辦法,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六)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出臺實行一業多會的具體辦法。(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
(七)出臺并實施政務誠信制度。 (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八)出臺并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九)出臺并實施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基本建成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協調配套、符合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體系。(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一)基本完成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 (法制辦負責)
四、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4項)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實現資源共享。(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三)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民政部、中央編辦分別負責)
(四)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系。(中央編辦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