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不正當競爭案在深圳寶安法院開庭,揭開了一對商業合作伙伴由于商標搶注反目成仇引起的商業糾紛。
據悉,原告廣州希脈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脈”)和香港思邁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邁”)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深圳市杰特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特明”)及其法人莫章維訴至保安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0萬元及其他費用。并向境外經銷商發送訴訟文書,要求境外經銷商不得銷售原告產品。
據了解,莫章維弟弟莫章卓在中國申請并獲準注冊JETBeam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手電筒等照明器材,隨后許可哥哥在香港設立的獨資公司金柏電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柏”)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JETBeam商標,并授予“金柏”再許可權。
2010年1月,“金柏”授權由李文杰創辦的進出口公司“希脈”及“思邁”在全球范圍內使用JETBeam商標,銷售“JETBeam”系列產品。同年11月,“金柏”授權莫章維在深圳設立的生產企業“本特明”在其生產的產品上使用JETBeam商標,并授權“杰特明”對侵害JETBeam商標的行為進行維權,包括收集證據,發送警示函件,采取訴訟等方式對侵權或違約行為予以制裁。
合作過程中,“杰特明”等權利人發現,“思邁”分別于2010年2月9日在香港、2011年1月21日在歐盟成功搶注JETBeam商標。李文杰于2011年5月23日向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前述商標。“思邁”還在其公司網站、“手電大家談”論壇等發布新聞,聲稱JETBeam為其旗下品牌。
莫章維享有的手電筒(PC10)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杰特明”生產銷售。莫章維發現,該產品供應給“希脈”后,“希脈”、“ 思邁”模仿、抄襲該設計,自行生產侵犯專利權的產品,并將侵權產品命名為“NITECORE”MT1C進行銷售。
基于此,莫章卓、莫章維及“金柏”共同委托“杰特明”,通知“希脈”、“ 思邁”,于2012年8月5日終止對其之授權。2012年9月5日,再次發出律師函,要求其不得再使用商標JETBeam,清償貨款、退回庫存等。
然而在交涉過程中,“希脈”、“ 思邁”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先將“杰特明”、莫章維等訴至寶安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0萬元及其他費用。并向境外經銷商發送訴訟文書,要求境外經銷商不得銷售原告產品。
“杰特明”等認為,“希脈”、“ 思邁”等此舉,導致其產品無法正常銷售,造成其極大損失。2012年12月21日,“杰特明”等進行法律反擊,同樣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希脈”、“ 思邁”等也訴至寶安法院,要求其在報紙及論壇上道歉,賠償損失20萬元及調查費、訴訟費等。
2013年1月11日,“杰特明”等再以侵犯專利權為由,將“希脈”、“思邁”等訴至深圳市中院。起訴書稱,“希脈”、“ 思邁”侵犯其手電筒(PC10)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并將侵權產品命名為“NITECORE”MT1C進行銷售。僅在淘寶網一家購物平臺,就發現銷售侵權產品“NITECORE” MT1C的賣家就有74家。隨機查閱, 5家賣家的庫存數量就達22901件,銷售單價多為238元。據此,“杰特明”等要求“希脈”、“ 思邁”等道歉,賠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及相關調查費、訴訟費。
庭審直擊
6月24日開庭審理的是原告“希脈”方訴被告“杰特明”方不正當競爭案。雙方就原告方是否有權運營商標、被告方是否侵害到了原告方的商譽、被告方是否有權終止其代理權等展開激烈論證。
焦點一:原告是否有權運營商標?被告是否有權終止其代理權?
原告“希脈”方在庭審中一直主張,其根據《總經銷授權證明》擁有商標代理,運營商標的權利,并稱其有權對JETBeam商標進行推廣、宣傳,且其在境外注冊商標也是為了擴大產品的知名度,其為了JETBeam商標的宣傳、推廣亦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被告“杰特明”方認為,其出具給原告的《總經銷授權證明》明確表明,僅是授權原告“希脈”方在銷售及推廣Jetbeam照明產品及其相關配件時使用 Jetbeam的商標。從未授權其所謂的“商標運營”、“商標代理”, “希脈”方僅是被告的產品代理商。
焦點二:被告方是否侵害到了原告方的商譽?原告方是否遭受損失?
原告認為,被告發出的終止全球代理權的通告,沒有任何依據,虛假宣傳,給原告的商譽造成了極大損害,原告遭受了較大損失。
被告認為:(1)原告在其網站、在其發給代理商的《經銷權證明》中均聲稱“JETBeam為其旗下品牌”,混淆商標權利人及產品的生產制造商。(2)原告在庭審中承認,以“思邁”名義在香港、歐盟注冊了"JETBeam"商標、以李文杰的名義在澳大利亞申請了商標,該商標圖樣與被告在國內注冊的商標圖樣完全一致。原告的行為為惡意搶注,企圖誤導消費者和經銷商。(3)原告在代理被告產品期間,抄襲、模仿原告享有專利權的產品,并且以其自有的“NITECORE”品牌進行低價銷售,嚴重影響被告利益。如被告擁有專利權"JETBeam"PC10,定價70美金;而原告仿制的“NITECORE” MT1C,原告的授權商的經銷價格為人民幣238元左右。(4)原告并非國內外知名企業,原告也沒能舉證證明其商譽受到了何種損失,其所謂商譽受到嚴重損害沒有依據。
在當天的開庭中,完成了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序,沒有當庭宣判。(實習記者 李逸菲)
實習編輯: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