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張1981年頒發的結婚證顯示男女雙方年齡為23歲,均達到“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的國家法定婚齡。
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個法定婚齡延續至今。亞心網記者 馬元 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