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開始500萬在滇流動人口可同享養老醫保待遇
養老保險
累計繳費滿15年可按月領基本養老金
省人社廳要求,在滇流動人口應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已就業的流動人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流動人員,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具有城鎮戶籍的流動人口,可憑云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自謀職業者或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于已在省內其他參保地或省外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流動人員,現選擇在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按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醫保
在滇流動人口同樣享醫保待遇
《辦法》規定,流動人口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流動人口在單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流動人口為個體經濟從業人員的,原則上應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流動人口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在居住地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在戶口所在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不得同時參加和重復享受待遇。
流動人口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在原參保(合)關系終止、新參保(合)關系生效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經向新參保(合)地社會(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申請、經辦機構核實后享受新參保(合)地醫療保險待遇。
流動人口原來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可隨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也可以在原參保地繼續使用或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