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開始500萬在滇流動人口可同享養老醫保待遇
工傷保險
被雇用的流動人口個人不用繳費
《辦法》中還規定,流動人口憑云南省居住證,被本省內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招錄用,其單位、組織、雇主要依法為職工或雇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對參保單位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申請工傷認定,由參保單位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對于流動人口憑云南省居住證被用人單位招錄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將不得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待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束認定為工傷后再支付其他費用。對于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將享受工傷醫療康復待遇。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將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此外,對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符合因工死亡供養遺屬條件的,按月享受供養遺屬撫恤金。
生育險
換單位后繳費年限可連續算
流動人口參加生育保險,將按以下規定辦理:流動人口在用人單位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地職工生育保險。流動人口隨新單位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原來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流動人口未就業的,可通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
此外,流動人口憑云南省居住證,按不同就業方式,可在就業地或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并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辦法》還規定,符合國家和云南省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和職(執)業考試報名條件要求的流動人口專業技術人才,可憑云南省居住證,按屬地的原則,根據考試考務管理部門的要求報名,參加相關職稱資格和職(執)業資格考試。(楊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