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違反規定要付雙倍工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林嘉詳解道:按照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規定內容還有:“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不能勝任工作的可辭退
“新規難免讓不少企業緊張,以至于一些企業會采取一些措施試圖規避責任。我能理解,但我認為這樣的企業過于敏感了。”林嘉說,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并不等同于原來的固定工,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和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用人單位大可不必畏懼或排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只要企業能優化管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能更好地凝聚員工,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有的公司就怕給員工‘鐵飯碗’,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和41條的規定,如果員工出現違規、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同樣是可以被辭退的。”林嘉說,或者因為企業轉產、合同定位變化、技術革新等需要,正常的裁員是被法律法規允許的。“所以說,華為的做法有些過激,員工續簽之后,仍舊是勞工關系的延續。10年之后,他是不是還要這樣做呢?”
“敏感期”應該平穩過渡
“不得不承認,在新法即將實施的階段,的確是個‘敏感期’。”林嘉說,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勞動合同法希望通過法律的規范和引導來達到更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的目的,從而實現勞動關系的長期穩定。她說,這段時間有很多企業在調整用工合同和制度規范,希望律師們能給與企業更多的正確指引。
據了解,另一家著名的食品企業曾在2005年辭退工齡9年的員工,林嘉說,不僅其一家,當時有很多企業都制定過“9年合同”,隨著新法的實施,這樣的情況將被規范。
“企業擔負重要的社會責任,華為作為效益上佳的企業,這件事卻對社會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在這個時期希望不會有企業盲目跟風。”林嘉說。
好環境也能讓老員工發揮才能
智聯招聘高級職業顧問郝健說,企業在進步,而員工缺乏競爭力,停滯不前,就是企業中的沉淀層。通常出現在發展時期較長的企業,發生在供職一個企業年頭較長的員工身上。華為的做法比較極端。他說,其實沉淀層有很多優勢:比如人際關系好、專業程度高和熟悉行業等。安全穩定的工作環境更能讓他們發揮才能,這就是通常說的“花小錢辦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