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是“按價值”還是“按排量”?
正在征求意見的車船稅法草案規定,按汽車排氣量分檔征收車船稅。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作草案說明時解釋說,車船稅計稅依據理論上應是車船的評估價值,但車船的數量龐大且分散于千家萬戶,價值評估難以操作。為了方便征管,草案采取按排氣量征稅。
財政部稅務司有關負責人分析說,汽車排氣量和價值之間有著正相關關系,相關性高達97%,也就是說一般排氣量越大的車價值越高。因此,以排氣量計征車船稅能夠體現它的財產稅性質。英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也是按排氣量征稅。
針對這一問題,吳曉靈委員表示,車船稅如果定為財產稅,在征收環節中可以考慮排放的問題,但不要把它作為最重要的標準,目標應該單一。
方新委員指出,車船稅是財產稅,它的計稅依據理論上應該是車船稅評估價值。價值評估難以操作的理由不充分,因為一輛車多少錢是明確的,德國的做法就是車輛按照價格分檔征收車船稅。既然作為資產,價值還會隨著車輛使用年限折舊,那么第一年就按規定的稅率征收,第二年后每年遞減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固定值,這才能體現財產稅性質。
全國人大代表耿學梅說,買高檔車的就多繳稅,價格低的就少繳稅,這實際上也是均衡貧富的關系。如果用排氣量,就不能體現我們常講的貧富之間購車額度的大小,因為高檔車也有排氣量小和大之分。“作為財產稅,按價值來征收更能體現公平和公正。”
烏日圖委員則舉例說,一部國產的紅旗盛世排量為3.0的汽車賣30多萬元,一部合資的奧迪相同排量的汽車賣70多萬元,這兩種價格差異很大的車交同樣的稅顯然不合理。
分檔征收:能否促進“節能減排”?
關于草案根據排氣量分檔征收車船稅的規定,中國社會科學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認為,雖然車船稅對財政收入的意義并不大,但從邊際效應來講,還是會影響購車人的選擇,從而實現政策的調控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云龍說,草案提出對排氣量大的車船的稅收比排放量低的車船高好多倍,這是很好的導向,它體現了科學發展觀和低碳社會的要求,可以推動和促使人們減少使用高耗能、高排放量的汽車。
蔣莊德委員則表示,目前渦輪增壓可變進氣等技術在汽車生產上廣泛使用。由于采用了渦輪增壓技術,汽車能耗與汽車排量之間的關聯性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應該根據排氣量分檔征收車船稅,值得進一步研究。
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要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征收燃油稅更為合理。方新委員說,節能減排的導向作用實際上應該通過燃油稅調節,車跑得多、排放得多了,就要多交稅。
四川網友“lszhj”表示:節能減排很重要,政府應該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引導消費者。但是,哪怕是在貧困地區,單位公車排量在3.0至4.5的占大多數。要想通過征稅達到節能減排目的,關鍵是要管住公車消費。否則,恐怕就有“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嫌。
全國人大代表吳亮星也提出了相同的質疑:草案規定了對警車、公車和部隊的車免稅,如果為了節能減排,這些車同樣排放了污染物,也同樣要負責任,為什么要免稅?
全國人大代表周家貴建議,草案按排氣量制定了階梯征收標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節能減排和環保方向,但同時也要兼顧到汽車的使用者多開多繳,少開少繳的實際。“建議與排量、與財產價值、與消耗的油量綜合征收,更體現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