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原定于12月17日登陸深圳中小板的勝景山河,被媒體質疑招股書披露不實、涉嫌虛增銷售收入。在原定上市日的當天早晨,該公司宣布暫停上市。
勝景山河事件的出現,值得證券市場進行深刻反思。勝景山河這種生產上看不到“勝景”、銷售上沒有“山河”的公司,為什么能一路通關,甚至完成新股發行,逼近上市?而且這樣的事情在中國股市還不止這一例,比如之前就有過類似的蘇州恒久事件。這樣的事情接二連三地出現,充分表明新股發行制度存在巨大問題。
在這里,筆者尤其想強調的是必須加大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不論是保薦機構還是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人員,就專業素質而言,他們顯然應該強過新聞媒體。記者們看到的問題,他們更應該可以看到,但為什么他們一路為涉嫌造假的公司大開綠燈呢?歸根到底是利益使然,他們與發行人之間結成了利益共同體,他們不是沒有看到問題,而是有意掩蓋問題,甚至幫助發行人造假。因此,對于這樣的責任人必須重罰。比如,對保薦機構取消3年或者5年的保薦資格,對保薦人實施市場禁入,終身不得在證券市場從業。
勝景山河事件的出現再次為新股上市機制敲響了警鐘。雖然在證監會的重視下,勝景山河在上市當天早上被叫停上市,但這實際上暴露了新股上市機制的不足。一方面,新股發行與上市之間的時間太短,不利于公眾監督尤其是輿論監督;另一方面,新股上市缺少正常的暫緩上市機制,以勝景山河為例,面對媒體的重磅質疑,交易所方面在看到相關報道后就應自動暫停其上市,然后再核實情況,作出上市或不予上市的決定,而不必有勞證監會領導在上市前夜加班加點來核實情況,然后在倉促之中作出決定。
(責任編輯:胡可璐)